江西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考试合格且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学籍管理部门初审,报分管领导复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的规定
1.学生因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生(不含已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于每年9月书面提出申请,学院给予一次补修学业机会。补修合格,并交清相关费用者,由学校在下一届毕业生毕业证发放期间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不补修或补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2.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本科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修满规定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校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信息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须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证有关学籍档案材料,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但不予补发毕业证书),同时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第八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学员”、“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依据《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九节 学籍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受理。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通报到学生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报学校校长会议审批,结果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通报到学生工作单位(家长)、学生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第十节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校”特指江西理工大学,“院”特指“江西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旁听生、培训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