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考试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物权
(4 )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 )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 )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
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效力
(1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2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 )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效力;
(4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五、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 )质权是担保物权;
(2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 )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学员应主要掌握动产质权的设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的客体及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