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考试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物权
第六章物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 )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 )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2 )一物一权原则。
(3 )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 )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