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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四

2008年5月15日来源:233网校

  264、运输合同的分类:
  (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
  (2)以承运人数量为标准,分为普通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
  (3)以承运人采取的运输方式为标准,分为单一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
  265、运输合同的共同规则:
  (1)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2)安全运输是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基本的义务。
  (3)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5)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的时间可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
  266、客运合同的效力:
  (一)、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旅客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1)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2)承运人负责的法定情况:,《合同法》规定的免现情况。第二,其他运输特别法规定的事由。
  (3)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旅客及其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以及按时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4)人身作废的赔偿数额,运输专门法胡规定的,适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揽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1>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按过错归责原则,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旅客自身过错以及物品自然忏悔发生的毁损,承运人不承揽责任。
  <2>实行限额赔偿原则,没有限额规定的,适用民法全部赔偿原则。
  (二)告辞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
  267、托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2)交付货物运输所需文件。
  (3)包装义务。该期限为特别控制论时效期间,如铁路运输托运人赔偿请求权时效为180日。
  268、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以财产保管为目的的劳务行为
  (2)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不转移保管物所有权、收益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不转移保管物的使用权。
  (3)保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4)保管合同适用留置的担保方式
  269、保管合同的分类: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各自具有突出的法律特征:
  (1)对保管人的要求不同。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
  (3)合同的对价要求不同。
  (4)合同内容的复杂程度不同。
  (5)仓储保管的保管物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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