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五
274、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1)标的不同
(2)内容不同
(3)性质不同
275、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4)向委托人转移交易行为所得利益。
(5)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6)直接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义务。
(7)就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向委托承揽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及其留置权。
(2)介入权。
(3)提存权。
276、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的劳务行为,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
(2)居间人仅是居间合同的受托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居间人的行为内容传递订约信息或进行服务,无权代理委托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居间人为的合同中,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
(4)居间人应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277、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技术的行为。
(2)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特殊性。
(3)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78、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79、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相对新颖性。
(2)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很强的协作性。
(3)技术开发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