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五
270、一般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妥善保管保管物。
(3)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
2、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有关保管费用的义务。
(2)承担对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71、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
(1)对入库食物的验收义务。
(2)许可存货人、他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3)危险通知义务。
(4)因过失稀奇古怪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
(1)对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说明义务。
(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3)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4)因过错造成保管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27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以纪念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劳务的内容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2)委托登山到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成立后,如任何一方对对方丧失信任,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且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273、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义务
(1)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向委托人转交因选手人事务而取得的财产
(4)承揽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委托费用
(2)损害赔偿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