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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五

2008年5月15日来源:233网校

  280、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
  (1)成果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
  (2)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其次,共有关系的性质属共同共有。
  (3)利益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产生的利益按合同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权利人享有收益权。当事人将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行使使用权、转让权产生的利益按当事人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补充协议或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独立享有行使使用权、转让权所获得的利益。
  281、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应采用如下规则:
  (1)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2)因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按当事人约定处理。
  (3)当事人承担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4)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向委托人交付。该成果对委托人有价值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282、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技术成果的特定权利交付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约定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合同。
  283、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权利。
  (2)技术转让合同应以现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为对象。
  (3)技术转让合同受《合同法》的特殊限制。
  (4)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84、《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1)技术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技术转让合同不得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否则,约定条款无效。
  (3)从订立合同之时起当事人对被公开的技术内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285、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规则:
  1、让与人的义务:
  (1)让与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受让人交付转移的权利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办理权利移交手续。
  (2)让与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土扶成墙拥有者,对所转移技术的合法性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
  (3)让与人应担保所提供的技术无瑕疵。
  2、受让人的义务:
  (1)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技术成果的使用费。支付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合同确定。
  (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8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则:
  1、让与人的义务:
  (1)让与人应保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续期限内专利权有效性。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即让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2)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还应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承担如下附随义务:A、在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将同一范围内专利的实施权许可第三人;B、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在合同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
  2、受让人的义务:
  (1)受让人有实施专利的义务。
  (2)受让人不得处分专利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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