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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第三章考点及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30日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称监护人,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叫被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定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设定监护的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民法通则》直接规定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三)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三种:
  (1)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其监护人。
  (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3)没有(1)、(2)项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的亲属、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所应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不受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权利,履行义务,如订立合同、参加继承、接受赠与等;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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