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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第三章考点及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30日
  一、选择题
  1.D 2.D 3.C 4.B 5.C 6.B 7.D 8.D 9.B l0.D
  二、简答题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2.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的人,这两者是不同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为“公民”(自然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境内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他们虽不是中国公民,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自然人,用“自然人”一词就可以把这些人包括进去。但民法作为国内法主要适用本国人即公民。
  三、论述题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而不是按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须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完全具备的;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案例分析题
  丙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购买2万元的电脑属重大民事活动,应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甲的重大民事活动,故法院应支持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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