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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