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章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2.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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