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四、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4.回避制度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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