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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17)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日

  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判断)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单选计算题)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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