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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17)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日

  导读: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衷心感谢全国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初级会计职称的广大考生朋友,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特别整理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供各位考试参考,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概念(了解)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场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选择)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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