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1月21日

  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Y.对

  N.错

  【正确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点击查看: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辅导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汇总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