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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1月31日

  知识点、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l.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特别掌握】必经复议的项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了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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