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1月31日

  知识点、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包括4项规定:税收优先执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前提: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 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撤销权)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点击查看: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辅导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考情分析汇总
  编辑推荐: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