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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1月31日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提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2】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领购发票的程序。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①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①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②时间: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5项: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开具发票换票证);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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