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类别 | 解释 | ||
(一)法律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
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
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社会现象,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 ||
(二)法律行为 |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
分类标准 | 分类结果 |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 | 合法行为 |
违法行为 注意: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 |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 积极行为(作为) |
消极行为(不作为) | |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行为 |
非表示行为: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 |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 单方行为: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
多方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 |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要式行为 |
非要式行为 | |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 自主行为 |
代理行为 |
相关推荐: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预习计划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汇总
◇ 编辑推荐: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及备考预习计划
233网校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已全面招生,为了让广大考生提前复习,早打基础,快速进入备考状态,网校全新推出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清视频辅导课程。点击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