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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1月13日

  知识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考试重点)。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法律效力  常用名称 
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刑法》
(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条例》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办法、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地…办法》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注意: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了解)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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