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三、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的额度)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照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型 | 界定与处理 | |
欠税 | 纳税人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偷税(常考) | 手段 |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
结果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
处理 | ①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抗税 | 界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
处理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骗税 | 界定 |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
处理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6.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9.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法律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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