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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讲义2.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8日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2011年多选题)(P59)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调解(★)(P59)
  1.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解释】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P60-P65)
  【解释】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2】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2012年多选题)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例题·多选题】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关于该仲裁时效期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
  B.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
  C.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
  【解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6.申请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9.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0.劳动仲裁的裁决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11.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2.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解释】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劳动仲裁(★★★)
  12.裁决的执行
  表2-4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经济仲裁(第一章)

劳动仲裁(第二章)

是否实行自愿原则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涉及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是否实行地域管辖

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是否应先行调解

可以先行调解

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劳动诉讼(★★)
  1.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3)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诉讼程序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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