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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讲义2.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8日

  三、无效的劳动合同(★★)(P38)
  1.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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