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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讲义2.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8日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P52)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010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P53)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P56)
  (1)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新增)
  【相关链接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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