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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3.5: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19日

  五、商业汇票(★★★)(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P138-P140)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解释1】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2】(1)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解释3】(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4】(1)出票人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解释】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商业汇票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承诺兑现)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表3-3 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只有6条,没有“付款人名称”。
  【解释2】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以授权补记,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属于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则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对此,考生不必死缠烂打。
  (二)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种类(2010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质押背书,是指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解释】(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2)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相关链接】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BD
  【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无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均应记载“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2012年)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2009年判断题、2010年单选题)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例题·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2009年)
  
  图3-11
  【答案】√
  【解析】A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连续。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二)商业汇票的背书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将汇票背书给乙的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乙将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甲背书时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7.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2007年判断题、2008年多选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保证(2011年多选题)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B: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五)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其“开户银行”(对委托收款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相关链接】以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相关链接】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六)商业汇票的贴现(2008年单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2年多选题)
  【解释】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1.贴现条件
  (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到期日为5月10日。4月6日,乙企业持此汇票及有关发票和原材料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  )元。
  A.301680
  B.298980
  C.298950
  D.298320
  【答案】B
  【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本题中贴现日是4月6日,汇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一共是34天。企业从银行取出的金额=300000-300000×3.6%×(34÷360)=298980(元)。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例题·多选题】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贴现是一种非票据转让行为
  B.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贴现申请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D.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2)选项BC: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3)选项D: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七)追索权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七)追索权
  3.追索金额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选项C错误。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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