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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3.5: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19日

  最新专题: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备考专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第五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P121-P124)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007年单选题)
  2.票据当事人(2007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解释】(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
  3.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远期商业汇票所独有。
  4.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5.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解释1】《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谈不上商业本票的问题。
  【解释2】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当事人向出票银行申请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不可能“空手套白狼”。出票人签发远期商业汇票的目的就是想“空手套白狼”,想过几个月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现了“提示承兑”(找人承诺到期肯定会无条件兑现)的问题,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均谈不上“承兑”的问题(既然可以马上找银行去提示付款,没必要再去自找麻烦)。
  【解释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出票人不能签发800年以后才到期的商业汇票(万寿无疆的人也着急呀)。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属于见票即付的有( )。(2011年)
  A.转账支票
  B.银行汇票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均为见票即付;(2)选项CD: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附设到期日)。
  6.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解释1】对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支票,谈不上“到期日”的问题。
  【解释2】定日付款,是指到期日是一个确定的日期。例如,甲向乙出票时,在汇票上明确记载到期日为6月5日。
  【解释3】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例如,甲向乙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出票后3个月付款。如果出票日期为4月1日,则到期日为7月1日。由于出票日期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收款人拿到汇票当时就知道该汇票什么时间到期。
  【解释4】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例如,甲向乙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3个月付款。如果出票日期为4月1日,承兑日期为4月10日,则到期日为7月10日。由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需要根据承兑日期来确定到期日,因此,持票人应尽快去提示承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7.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8.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4)商业汇票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释】持票人自己可以直接去找付款人提示付款。但在实践中,持票人一般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此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9.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远期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于201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于201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于2010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于2010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9年5月20日~201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008年6月20日~2010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8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9年5月20日~2009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10.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3-2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商业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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