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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4.1:增值税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22日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第一单元 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解释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不动产。
  【解释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解释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售出代销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释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3】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释4】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
  【解释5】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解释6】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表4-1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例题1·单选题】甲市的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B.销售丙市某商场委托其代销的货物
  C.将货物移送到B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给消费者
  【答案】C
  【解析】选项C: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2)选项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3.混合销售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例题1 •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某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劳务
  B.某汽车制造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修理劳务
  C.某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门窗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某电信局销售电话机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
  【答案】C
  【解析】(1)选项A:属于兼营行为;(2)选项B:销售汽车、修理汽车均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3)选项C: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商店的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4)选项D: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电信局的主营业务一并缴纳营业税。
  【例题2 •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
  A.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
  B.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C.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又开设门市部修理汽车
  D.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答案】BD
  【解析】(1)选项A: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2)选项B: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商店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3)选项C:销售汽车、修理汽车二者均征收增值税,根本就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4)选项D: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塑钢门窗销售商店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
  5.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P155)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销售
  ①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6)发行报刊
  ①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7)移动电话的销售
  ①电信单位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
  (8)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9)融资租赁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
  (10)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1)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12)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品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6.增值税的免税项目(P168)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释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的,不得免税、减税。
  【解释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
  A.用于对其他企业投资的自产工业产品
  B.用于单位集体福利的自产副食品
  C.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D.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
  【答案】CD
  【解析】选项AB :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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