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海东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
(2)10日,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月已将该批建筑材料用于办公楼装饰。
(3)15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供货方于3月16日将该批配件发出,但海东公司3月31日仍未收到该批配件。
(4)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3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5)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海东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3月31日海东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已知:W牌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小汽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海东公司
2002年3月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2002)
海东公司计算的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18.7十3.4十51)=37.40(万元)
要求:
(1)指出海东公司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2)计算海东公司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3)计算海东公司3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
(1)错误之处:
①海东公司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属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尽管价款已付,但海东公司本月尚未收到配件,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③海东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一批,尽管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将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发生了纳税义务。应计算纳税。
(2)应纳增值税税额=[760/(1+17%)×17%十300×17%]—18.7
=(110.427十51)一18.7=142.73(万元)
(3)应纳消费税税额=[760/(1+17%)十300]×5%=47.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