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增值。有四种评估增值:
(1)清产核资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
(3)产权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有两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
「例2」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股份制改造中固定资产评估值为60万元,综合折旧率为15%.
(1)据实调整。
会计上的折旧额=60×15%=9万元
评估增值多提的折旧=[60-(80-50)]×15%=1.5万元
当年调增应纳税额1.5万元
税前扣除的折旧额=-9+1.5=-7.5万元
(2)综合调整。
将评估增值10万元在10年内调整
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0=1万元
2.纳税人接受捐赠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会计规定:旧准则将其记入资本公积,但按照新准则的精神,接受捐赠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应地,核算接受捐赠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应用指南中也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财税差异: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接受存货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只有在“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下,税务处理为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则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时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3」假设接受捐赠价值100万元设备,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五年平均将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则: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第一年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8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80万元
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年末,分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20万元
注意: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分录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或贷记的对方科目应为“所得税费用”科目,而不直接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3.债务重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较大变化就是:改用“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现就以非现金资产偿债的财税处理做一分析:
「例4」甲企业2007年12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固定资产(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抵偿所欠乙公司8万元的债务,假定乙企业对该笔应收账款已提取坏账准备5000元,不考虑任何流转税及附加。
4.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变化如下:
①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账面价值。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不确认损益。
②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不像旧准则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