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准则给企业的财务操作和管理工作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笔者结合会计实践,就新会计准则中同企业会计结合紧密的具体准则与读者朋友做一交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主表,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人对于申报表(本文指“主表”,下同)中“收入总额”所包括的内容填写得很不规范,至于其同会计上“收入”的差异,更感到模糊和不易理解。因此,本文参照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文件,适当结合会计处理实例,对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做一分析。
新收入准则“亮点”
1.强调“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以区别于“利得”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②合同本身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为准,公允价值与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③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实质上带有融资性质,应当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3.会计科目的变化:
①代销商品业务采用:发出商品(也可单设委托代销商品)、代理业务资产/负债(也可沿用旧科目受托代销商品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②售后回购业务采用“应付账款”科目代替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已取消)。
③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新准则没有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是将其记入“发出商品”科目。
4.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不能分开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全部按销售商品处理。
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
1.新申报表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如新申报表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另外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
2.新申报表第二行的“投资收益”栏主要变化是:股息性所得不用再进行还原;存款利息收入不再包含其中,而是列示于第九行的“期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中。
3.第五行的“其他收入”增加了“固定资产盘盈”及“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
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内容
(一)基本收入
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一),一般企业的基本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前11项收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般人员基本能理解,实务操作也相对简单,而“其他收入”则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特殊收入。
现就基本收入中变化最大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售出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据此可计算得出年金为2000元、期数为五年、现值为8000元的折现率为7.93%(具体计算过程可参照有关财务管理教材的“内插法”)。
账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元
第一年末: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元借:银行存款2000元
贷:长期应收款2000元贷:长期应收款2000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7元
贷:财务费用634元贷:财务费用147元
财税差异: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
新申报表“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会计上不作收入而税法上视作收入的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科目的明细项目。例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新增的固定资产盘盈及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等内容。这几项收入的情况各异,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没有一定需要其扣除的支出,不是严格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