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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收入总额”的财税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7日
  「例5」A、B两家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换。A公司以产成品甲(账面价值1万元,公允价值1.3万元)换取B公司乙(账面价值1万元,公允价值1.2万元)原料作为生产材料,B公司支付补价1000元。假如增值税率17%,不考虑其他税费,产成品甲计提减值准备800元。

  A公司会计处理:

  结转收入:

  借:原材料12400.77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12000*17%)

    银行存款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元(1.3万*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损益230.77元

  A公司应确认的交易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费=1000-1000/1.3万*1万-1000/1.3万*0=230.77(元)

  注:在确认收益时,不考虑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200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800元

   贷:库存商品1万元

  A公司税务处理:所得税调减800元的存货减值准备。

  申报表列示如下: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1.3万元,第五行其他收入230.77元,第七行销售(营业)成本9200元,第15行纳税调减额800元。

  其他差异分析

  1.财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税法通常是根据交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确认应税收入的,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由于确认标准不同,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额的确认存有差异。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在试用期的两个月内,客户不满意可给予退货。这种情况从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不认为是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2.收入确认的出发点有异。

  新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确认在时间上规定差异较大。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单个企业来说收入可能还未实现)。

  3.新准则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而税法在流转税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一概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新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税法上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5.新准则体系在收入准则、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从而成为本次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但也极有可能成为某些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新起点。所以,对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投资者甄别会计信息的能力等系统工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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