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