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销业务
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代委托方销售商品,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
(1)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但受托方要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受托方来讲,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对于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委托方应计入营业费用。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应根据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劳务收入:
1.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1.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按所确定的收入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发生的有关支出,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有关支出确认为费用之前,企业可增设"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由"劳务成本"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能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完成、但在期末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劳务,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相关的费用。完工百分比法下,劳务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各期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各期已确认的费用
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成程度的方法,包括通过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的测量确定完成程度,或按照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如已完成的工作时间)占应提供劳务总量(如完成此项劳务所需的总的工作时间)的百分比确定完成程度,或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百分比确定完成程度。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收入的核算
企业让渡现金使用权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含债券利息收入)和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的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