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得税的核算
(一)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扣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扣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应交所得税,并将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六、本年利润的核算
(一)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1.表结法。
在这种结转方法下,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但每月月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同时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计算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表结法下年中损益类科目无需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从而减少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同时并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及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
2.账结法。
这种方法下,每月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的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合计数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数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账结法在各月均可通过"本年利润"科目提供当月及本年累计的利润(或亏损)额,但增加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
(二)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各收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各成本费用或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如果有关收益类科目为借方余额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则作相反的结转分录。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表示当年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