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东方红公司20×4年12月份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1)出售一项无形资产形成净损失15000元。无其他税费的支出。(2)上个月售出的一批A产品由于质量不合格,购货方要求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该企业同意并办妥了有关手续(该企业上月已确认了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但货款尚未收到;A产品单位成本80元,上月售出时的单价为100元,共售出100件,增值税税率为17%)。(3)用银行存款支付税款滞纳金20000元。(4)转账支付短期借款利息5600元(该企业按月支付利息)。(5)无形资产摊销3000元。(6)经结转有关损益类科目并计算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150000元,其中包括当年收到的国库券利息收入30000元。(7)假设除以上事项,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要求:(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2)计算企业当年应交的所得税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所得税税率为33%,除上面已指出的外,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核算);(3)计算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并编制结转“所得税”科目(其他损益类科目的结转略)和“本年利润”科目年末余额的会计分录。
答案:
(1)①出售无形资产形成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15000
贷:无形资产 15000
②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100×100×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③用银行存款支付税款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④支付短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5600
贷:银行存款 5600
⑤无形资产摊销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无形资产 3000
(2)计算本年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20000-30000=140000(元);
应交所得税=140000×33%=46200(元);
借:所得税 46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6200
(3)本年实现净利润103800元(150000-46200)
结转“所得税”科目余额:
借:本年利润 46200
贷:所得税 46200
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03800元):
借:本年利润 1038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3800
解析:注意支付的税款的滞纳金不能作为所得税的抵减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