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有关资料如下:⑴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⑵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⑶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⑷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要求:⑴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⑵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相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对于“应交税费”账户,需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正确答案:
⑴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4600×17%=782(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税额=(70000+70000×2%+4600)÷(1-5%)×5%=4000(元)
⑵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70000
贷:原材料7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1400
贷:材料成本差异1400
借:委托加工物资4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2
-应交消费税4000
贷:银行存款9382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
贷:银行存款600
借:原材料8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76600
材料成本差异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