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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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5.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6.票据责任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5.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6.票据责任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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