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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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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下列具体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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