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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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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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