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五、利益冲突(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1.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
(3)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
2.承接业务前的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3.承接业务后的防范措施:
1.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2.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例如,对不同的项目组实施严格的隔离程序,做好数据文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采取防范措施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某一特定业务,或者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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