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关联方的审计
一、关联方的存在和披露
(一)识别关联方的存在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所有已知关联方名称的信息,并进行复核;同时针对信息的完整性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复核以前年度工作底稿,确认已识别的关联方名称。
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确认的关联方,本期如未发生变动,仍应将其视为关联方;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作过记录、但未作为关联方的企业,也有可能在本期成为关联方。
2.复核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评价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判断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可能存在遗漏。
3.询问治理层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4.复核投资者记录以确定主要投资者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从股权登记机构获取主要投资者的名单(股权登记机构一般是工商登记机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
6.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所知悉的其他关联方。
7.复核被审计单位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信息。
(二)确定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二、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一)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并复核由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同时,应对其他重要的关联方交易保持警惕,考虑该项交易是否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
如果缺乏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充分控制,管理层无法识别、合理核算和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因此,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关联方交易授权和记录相关的控制活动的适当性。除授权和批准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中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其他方面。
(三)对异常的交易保持警惕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显得异常的交易保持警惕,考虑是否存在以前尚未识别出的关联方。
(四)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对关联方交易的关注(识别出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1.执行交易和余额的细节测试。注册会计师通过对重大交易和余额进行细节测试,可能会发现异常交易,从而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2.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3.复核大额或异常的交易、账户余额的会计记录,特别关注接近报告期末或在报告期末确认的交易。
4.复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询证函回函以及来自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以发现担保关系和其他关联方交易。
5.复核投资交易。注册会计师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的重大投资交易,如购买或出售子公司,有助于发现重大关联方交易。同时,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格外关注交易的对方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关联方。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以前没有识别的关联方交易,或者识别出治理层和管理层没有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以下追加程序:
(1)立即将这一情况传达给项目组的其他成员,使其确定该情况是否影响到已实施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果。
(2)要求管理层在最新识别的关联方的基础上识别与该关联方的其他所有交易,以便注册会计师进行进一步的评价。
(3)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于关联方交易的控制,并调查被审计单位以前没有识别或没有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原因。
(4)如果发现管理层有意不予识别或者不予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并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尤其要考虑管理层提供的有关关联方信息完整性的声明是否可靠。
三、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一)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
在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这些交易是否已得到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
(二)针对关联方交易有限的证据实施的审计程序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可能导致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证据有限,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难以判断,仅仅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证据说服力也不强。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向关联方函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2.检查关联方拥有的信息。
3.向与交易相关的人员和机构(如银行、律师、担保人或代理商等)函证或与之讨论相关信息。
四、管理层声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1)提供的关于识别关联方信息的完整性;(2)在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
当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披露的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疑虑时,可以要求管理层单独出具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声明,详细说明其识别关联方的程序、关联方的名称、关联方交易授权和批准的程序、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和金额等。
五、审计结论和报告
(1)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视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根据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如果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如果被审计单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如果管理层拒绝签署必要的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