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审计学习笔记

2013年注会《审计》讲义及习题: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1日

  【重要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连带责任含义
  (1)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请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有权请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其清偿超过自己应分担的部分,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给予补偿。
  2.补充责任含义
  (1)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
  (2)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主责任是被审计单位
  (3)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这里的补充责任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3.连带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多选题: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

  A.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B.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D.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过失责任,不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课程辅导:2013年注会HD高清课件全新上线 业内顶级讲师聚首助你轻松拿证

  考试大纲: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专题 新旧大纲变化对比 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热点关注1997-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真题及答案 各科复习计划

  备考专题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专题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后章节练习及答案专题

  习题推荐审计 会计 经济法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税法 章节题: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会计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