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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审计》讲义及习题: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1日

  【重要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1.过失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2.类型(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
  (2)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
  3.过失责任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多选题: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的情形中,不正确的有( )。

  A.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B.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D.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答案】ACD

  【解析】选项A属于免责事由的情形,选项C、D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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