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审计意见的形成和审计报告的类型
一、审计意见的形成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l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l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
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相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而言,错报的金额和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2)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3.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
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二、审计报告的类型
注意:
第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修饰性生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第二,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也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第三,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