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题表述正确。
第十二题表述错误。这就是2004年的一个判断题,2006年接着考判断题。
总体来说,客观题50分的题目,我粗略统计了一下,这50分当中有10分是历年考题的再现,有的干脆是原题,有的只把选项的位置换了一下,还有的是调换了其中一个选项,也就是说,50分的客观题当中,这10分的客观题,作为历年考题的再现是白白送分的。如果考生听了王老师的话,功夫在平时,在基础班,历年考题只要认真做了,这10分会得满分。
我们做的第二个统计是在50分的客观题当中,单选题的第6题、第10题,多选题的第10题C选项,这是我们平时基础班,包括习题班、串讲班忽略的分数,合计3分。如果这3分丢了,是王老师给大家丢了分,王老师对不起大家,给大家丢了3分。我还是那句话,王老师丢3分,客观题还有47分,一共50分,应该说不影响你的60分万岁。剩余的47分,百分之百都是基础班、习题班全部讲过、练过的题目和考点。其中有大概40分是我们串讲要求考生重点掌握的点,可能考生会说,王老师,我是不是以后只听串讲,只突击就可以了,我告诉你绝对不可以,因为什么呢?因为47分的考点,假如就靠串讲去突击,你根本来不及,你记不住,你没有平时基础班的学习和消化,你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也就是说,你平时如果有50分的基础,通过串讲,王老师帮你冲刺一下,提高10分,达到60分万岁这没有问题,如果你平时有10分的基础,说王老师你串讲给我提高50分,我说对不起,王老师没有这个本事。所以,我仍然强调我们考CPA的考生,功夫在于平时,在于基础班和习题班的训练,而不是串讲的突击。
客观题的情况是这样的,那么主观题呢?我们来看一下主观题题目的情形和考生考试的状态,今年的四个案例题占的50分,并不出乎考生的意料。我们在基础班、习题班和串讲都反复强调公司法的部分,至少会考两个以上的综合题,恰恰也考了两个综合题。公司法这个部分、证券法这个部分是教材新修订的内容,考分会在25分以上,或者达到30分,现在光主观题考了30分,还不含客观题,应该是考了30分以上。
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这四个案例题都考了哪些知识点。
第一个案例题,考察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基本的一些规定,第一问,问公司成立以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交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这一问并不难,但考生特别容易丢掉考点,因为在这一小问答中问了若干问题,考生必须一个个顺序回答,可能有些考生都会,但回答的时候丢三落四,这是考生容易回答的问题。第一点,考生应该回答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给一个定性和结论,然后讲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步要分析本案当中是怎样的,在本案当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万,也就是说在题干当中找到甲首次出资20万货币,丙首次出资90万货币,合计首次出资额为110万,这110万没有达到注册资本的20%,题目告诉你是60万,20%应该是120元,而现在只有110万,所以不符合规定。
第二点,你应该说明货币出资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是340万,甲出了70万,乙出了270万。而注册资本600万的30%只有180万,所以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符合规定。其实这两问,考的就是考生的背功,背下这几个比例数了,这个题目没有任何弯可绕,没有任何难点。
第三问,出题老师开始设计小的陷阱了,考生应该肯定的回答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这是产权土地使用权来作为出资。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甲是以计算机软件为出资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所以用计算机软件来出资,作为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出题老师的陷阱在于你不能准确的界定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就不知道这种方式能不能出资。
乙是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题目乙,直接以特许经营权出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点,考生应该说明甲乙的分期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分期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这就是我们平时在基础班讲答题方法告诉大家的,平时问你几个事不能同时点头或者摇头,要分开讲。现在甲乙的分期出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丙的分期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丙的出资期限已经超过了二年。在第一文档中,老师设计的陷阱主要有两个:一是乙没有首次交付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的是全体股东,也就是说不管是甲还是丙,是其中两个还是一个,只要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就可以了,并不是说全体股东都得首次交付出资,所以乙没有首次交付出资,所以考生要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能不能作为出资方式?一个是可以,一个是不可以。这一小文档中,出题老师设计了两个陷阱。应了我们讲的那句话,你看着题目很容易,但是你不一定能做对。很简单的题面却处处暗藏玄机,处处有小陷阱,考生要细致读考题,才能正确的回答问题。
接下来看第二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首先考生应该回答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这里也是我们出题老师设置陷阱的一个地方,因为在题干当中,在题面上给的是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考生看到这样的题面,一下子容易想到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呢?经理由丙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行不行呢?其实题目根本没有问你这个问题,人家就问你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规定,因此你直接回答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就可以了,而我们有很多考生画蛇添足,非告诉人家董事长、非董事长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结果又没有说对。这应该说是比较郁闷的一件事,人家老师问你什么就答什么,这也是出题老师的一个小陷阱,在和考生在捉迷藏。
第二问,考生应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议上执行的比例符合规定,这也是出题老师设置陷阱的一个考点,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是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记住这句话,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你看行使比例表决权是不符合的,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人家考的是后半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章程可以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做出规定,而我们题目的第一句话就告诉你,这个公司的章程要点如下,章程就是这样规定比例,就符合法律规定,考的是特殊情况。这个陷阱只要识破,能绕过,第三问,你就百分之百可以得分,因为第三问考的也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这就是一破百破,一顺百顺,如果第一个陷阱没有绕过,第三问肯定答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