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全书“对抗”,全书“之日”总汇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18日

【十一章支付结算】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P318)
(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
①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
②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P321)
(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
(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企业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的支票的法律责任:(1)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①按票据金额每天处于万分之七的罚款;②每天按延压的票据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持票人支付赔偿金。


【全书“代位”】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和5年,其中1年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计算;5年是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的5年

【全书“对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P26)。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事务执行(注意: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时,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后,可以对抗承租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全书“之日”总汇】
▲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判断题)
▲上诉期限(2006年新增)
(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变动产权登记(2005年调整)(P76)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
【解释】
企业发生前述第(1)种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登记。
发生前述第(2)至(5)种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5.确定受让方(P80)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应当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