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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对抗”,全书“之日”总汇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18日

▲破产宣告(P163)
1.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相关链接】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其它裁定不服的,只能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破产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3.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解释】凡计息的破产债权,其利息均只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
2.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P185)
1.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相关链接】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申请。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5.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P186)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中介机构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A拥有甲上市公司6%的股份,若A股东于4月1日时股份到达的5%,则A股东于10月1日之前不得卖出。A如果在9月1日卖出股份并获得1000万元的收入。则对于该笔收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收回。公司董事会如果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6.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原规定:6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信息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保证期间的界定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期间的效力
(1)连带保证:举例:A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04年1月1日,C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注意以下两个合同未约定的情况:
①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04年1月1日-04年7月1日)
注意以下几个诉讼问题:
①主合同诉讼时效:B向A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另外,在保证期间内,B可以向C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解除。
②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保证人C替A清偿债务后向A追偿的,C对A的诉讼时效从清偿之日起2年。
③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如果B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C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拒绝承担之日起2年。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一般保证: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是04年1月1日,C是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3个月,债务人A到期不还钱,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只能先向A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
如果B银行在04年2月1日对A提起诉讼,3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天进行强制执行,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的,B才可以向C要求清偿,如果C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B对C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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