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概述——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自付证券。
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与汇票主要的区别)。
(二)种类——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适用于同城。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5000、1万、5万。
二、出票
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本票出票人是票据金额的直接支付人,与汇票的承兑人相同,这与汇票的出票人只承担担保责任是不同的。
出票人的资格:是经人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本票。
1.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是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解释】除第1、2及未规定的付款人名称外,与汇票规定完全相同。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和出票地。
三、见票付款
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即: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权利消灭时限:出票日起2年。
出票人是主债务人,负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要式欠缺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解除。
【解释】和汇票的承兑人责任相同。汇票出票人只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