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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8日

第六节: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大多是骗取财物、骗取资金)

1、 5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yangjobe〗注意判断违反支票结算纪律,还是票据欺诈罪的区别:

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欺诈。

yangjobe〗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全面总结:

一、 汇票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种类

提示承兑期

提示付款期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到期日起10日内

见票即付

无需

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法律后果

未在法定期内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未在法定期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不发生失权的效力,因为承兑人承担绝对责任。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行使权利对象

期限

起算点

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2

自票据到期日起

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2

自出票日起

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6个月

自出票日起

对前手的追索权

6个月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3个月

自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

二、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

票据种类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

汇票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本票

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对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支票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所附条件的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支票的付款期限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四、追索权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实质条件: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条件:

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未能依法提供拒绝证明,将丧失对其前手(次债务人)的追索权,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仍负绝对付款责任。

追索期限

1)3日内将拒绝证明书面通知其前手

2)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重点)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重点)

追索对象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2)连带责任的含义

3)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清偿金额

1)汇票金额

2)利息

3)费用

五、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字样

表明本票字样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确定的金额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付款地

付款地

付款地

出票地

出票地

出票地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质押

承兑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保证字样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记载付款日期

保证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的,谁填上都有效

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的,谁填上都有效

签章

 

 

在票据上表明“代理”或“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

不得记载内容

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部分背书

 

 

 

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

 

 

 

六、票据抗辩

情形

是否可以抗辩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可以抗辩持票人

1)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

2)第三人属于善意、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不能抗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

不能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

不能对抗持票人

1)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

2)不受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如欺诈、偷盗、重大过失)

不能对抗持票人

1)无对价、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优于前手权利

2)票据债务人与其前手存在抗辩事由

可以抗辩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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