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九)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30日
第七章 证券法
【2004年重大调整】首次发行新股、上市内资股发行程序、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内容。本章是绝对的重点章。分值应该在15分左右。
   
证券发行(主体、条件、程序)、证券交易(主体、条件、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禁止交易行为)、信息公开等必须掌握。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法签发、依法定格式书写或制作、记载内容合法
    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功效的形式。
二、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政府债券另行规定。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2003年12月27日修改《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2002年11月允许境外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投资:
一、必须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规定了严格的资格申请条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须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
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国家对证交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包括非国有的证券公司。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重点】
一、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特征:
⑴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所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红利、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还包括优先认股权。
⑵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记名股票应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登记日期、股票各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数、股票编号。无记名股票只需记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⑶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
⑷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
分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重点看普通股)
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盈利影响,当年利润不足的,由以后年度补足。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取得剩余财产。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即同股同权)
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重点看发起人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4)记名股、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为记名股,也可为不记名股。
(二)股票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
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7)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证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8)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2004新增内容】(重点关注综合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作出了补充规定:
(1)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3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可不受3年的限制。
(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3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购买、
出售、置换资产、合并分立、重大增资或者减资等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3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3)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4)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5)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yangjobe〗关联交易额≤30%)
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
比例,均不超过30%。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yangjobe〗依赖他人商业渠道交易额≤30%)
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
例,均不超过30%。
(7)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yangjobe〗依赖他人资产收入≤30%)
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
的30%。
(8)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处领薪。(〖yangjobe〗高层管理人员独立)
(9)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0)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11)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
〖yangjobe〗股本总额和几个比例的计算:X=发行前股本总额Y=拟发行的股本数(公开发行的为Y1)Z=发行后的股本数Z=X+YX>=3000万元X/Z>=35%Y1/Z>=25%(4亿元
以下)或Y1/Z>=15%(4亿元以上)发起人数>=5人国企改造,如果是部分折股,折股比例是否超过65%。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A、《证券法》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原股东配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如果违反则不予核准。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及关联企业体现在人员、资产、财产上分开。(给资料判断是否三分开)  (强化了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
(6)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7)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8)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9)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10)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11)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B、中国证监会规定:****重点掌握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前11项+以下条件)
(1)最近3年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
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关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考试时一般只需根据净资产分别计算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再计算平均值****〖yangjobe〗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因为非经营性损益可能为正,也可
能为负,但规定以扣除后的净利润和扣除前的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体现的是谨慎性原则,说明只能扣除损失,但不能加上非经营性的收益。
(2)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首次发行股票筹资不得超过上年未审净资产的2倍)
(3)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关于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上国会的说法好象是,资产负债率低的话,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融资;资产负债率高的话,要保持资本结构的稳定,就得发行股票来
筹资了。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5)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
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增发股是否也包括在内?答包括在内。因为会股权稀释,要保护小股东利益。
(6)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7)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8)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9)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1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的通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
不受“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限制。
〖yangjobe〗做题时应注意期限的规定,增发新股的,重点是关注最近12个月内的情况,如果是12个月前发生的,不会影响增发。应注意计算的几个指标1、最近3年加权平
均资产收益率>=10%(重大重组后增发的为6%)2、最近1年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10%(重组后增发的为6%)3、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对重
组后增发的不受此限;首次发行股票的不越过2倍)4、最近1年资产负债率>=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5、前次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70%
C、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新股的申请不予核准:
(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4)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不要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混了,这种情况是可以的)【解释】上市公司可以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提供担保。
3、定向募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除了要符合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规定范围发放
(5)其他条件
4.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重点看第3点)
(1)符合产业政策(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3)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4)最近3年连续盈利(5
)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对所筹资金使用有明确安排
(3)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需达到6000万以上。连续3年盈利。募股后国有
股占控股地位。
(4)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5000万美元)以上。
(5)创汇水平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确保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
(6)有一定知名度、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连续3年名列前茅。
(三)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发行程序(A股)【2004年修改】证券法的两大内容:一个是发行条件,一个是发行程序。
1、《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由主承销商保荐的制度。
保荐机构应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3、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人推荐由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
再辅导6个月。(接手其他人的,再辅导6个月)
4、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才可推荐上市:
(1)符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2)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动作的其他行为
(3)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动作的重大缺陷
(4)高级管理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
(5)其他要求
5、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
(1)股票发行人应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2)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初审,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
(3)中国证监会对主承销商提交的补充完善后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审计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对发行人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未被核准的企业,可在接到书面意见后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间)

7、获准发行的,应在股票公开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企业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
具体程序:发行人->主承销商申报(保荐)->证监会初审->征求发改委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核准。
(五)股票的发行方式和价格(一般看)
(2)上网定价发行:主承销商作为惟一“卖方”,根据申购实际到位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每一申购委托必须是1000股的倍数。申购量大于发行量时,摇号抽签,申购量小于
或等于发行量时,按有效申购认购,余额按承销协议处理。
(2)全额预缴款方式:
A、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为5‰
B、现金申购上限为3万元
C、验资结束,申购量小于或等于发行量时,按有效申购认购,余额按承销协议处理。
D、申购量大于发行量时,先计算配售比例I=发行量/申购量,可认购量=申购量×配售比例I  (简单的算术计算来分配)
E、若配售比例I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计算结果来认购。
F、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先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人配售1000股,再计算配售比例II=(发行量-100万股)/(申购量-100万股)
前1000人认购量=(申购量-1000股)×配售比例II+1000股
其他人认购量=申购量×配售比例II
(3)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①向法人配售的股票,对每一个配售对象的股票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5%,不应少于50万股;
②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约定6个月后才能上市流通;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③参加配售的法人,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募股资金认购配售的股票,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开的股票账户;
④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可据行情适当提高比例;
⑤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其由主承销商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战略投资的家数一般不超过2家,特大型公
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
⑥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
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把握公司债券及其中的可转换债券)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债券是指企业(包括公司)或政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的债务凭证。
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是非公司发行的。
2.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公司)。
(3)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有偿还期限)
(4)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须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5)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凭自己的财产对购券人担保。(有限责任)
2、《公司法》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规模问题)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的尚未偿还部分。  (再次发行仍要符合此要求。比例单选题注意)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注意可分配利润,指缴税、补亏、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
(4)符合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3、此外,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注意还包括其他债务,如银行借款不能按时偿还,也不能再发公司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两次发行的限制条件中没有提到其他债务违约情况。】
(注意再次发行时要同时考虑这里的客观事实及前面第(2)条中规定的40%要求)
4、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条件:规模达要求;财务制度符规定;有偿债能力;连续3年盈利;符合产业政策。
(三)公司债券发行程序
1.由公司和企业的权力机关作决议(注意《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上市公司要特别决议,出席的2/3以上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 
  非公司国企: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股票是核准)(另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时体现为核准)
应提交的文件:公司章程、债券募集办法(包括债券的相关内容、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额,债券的承销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如已作出批准,但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应向认购人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同国家发改委审批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分行同省级发改委审批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1.概念: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注意发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重点掌握)
j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会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3个
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最近3个会计年度低于6%的,应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k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l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净资产额以上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④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n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⑥可转换债券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发行程序(注意区别公司债券发行不同点)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核准制。――和股票发行一样。债券是批准。
(1)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发行申请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至少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
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3)主承销商在推荐函中还应说明如下情况:(对比股票条件、增发条件)
①在最近3年特别在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
②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持可转换公司债券1年利息
③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④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⑤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
⑥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3年动作是否规范
⑦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指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是否独立)
⑧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⑨发行人最近1年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
⑩发行人近3年信息披露是否条例规定,
4、中国证监会发现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特有规定
(6)证监会认为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不予核准的情形:不同点:最近3年信息披露有问题。――但发行可转换债券没有提“最近3年”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没有这
一条--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4.方式和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应采取记名式无低化发行方式。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股票承销资格。承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约定。
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
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注意报告日)
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以发行可转债券前30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为转股价格。
前一次发行尚未募足的,或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付本息的,且仍处于继续延付状态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也是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这里没有提到其
他债务有延付本息的情况,和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略有不同。
事项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不低于25000万元,(1亿元÷40%=2.5亿元)
发行数额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不低于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80%。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盈利要求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
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低于6%。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两次发行限制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的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
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的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期限1年以上最短3年,最长5年。
5.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换期限由发行人自己确定
转换为股票后,证交所应安排股票上市流通。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理解:由于转股后可以上市流通,
因此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包括已经转换的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引起股份变动的,应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应提交验资报告。
****法人转换公司债券为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可转换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未按期支付的,每日1‰支付赔偿金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2004年重大调整】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理解)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
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特点:(与股票、债券比较而言)
1、基金的面值一般较低
2、实行专家管理
3、实行组合投资。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分散风险。
4、以间接投资方式取得直接投资效果。
种类: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概念修改】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二)申请设立基金的条件【2004全部修改】
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就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为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
币。
4、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条件
(三)基金的募集
1、基金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2004新增,删掉了原来的内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动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其他方式
(4)封闭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核准募集程序
(1)证券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2)基金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5)超过6个月开始的,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报核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6)基金募集不得超过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期限自发售之日起计算。
(7)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在基金份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四、证券的承销
(一)承销的概念
证券的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代销特点: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
失由证券公司承担;二是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二)承销机构
证券承销的机构为证券公司。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可竞标、协商产生。
(三)承销要求
1、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的手续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2、应与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
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法律责任),如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销售,已经销售的,必须
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期限。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成所包销的证券。
5、包销期满15日内,证券公司将情况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代销期满15日内,证券公司和发行人共同将代销情况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